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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市司法局、市工商联联合主办纳税人权利与义务主题宣传活动

        2010年2月1日,由市国税局、市司法局、市工商联联合主办的“合法享受权益,依法履行义务”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主题宣传活动在水游城广场隆重举行。市国税局局长龚祖英、市司法局副局长王淑琴、市工商联常务副主席李冰、市国税局副局长林岗等领导出席活动。南京市国税局组织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的有关负责人在现场集中回答了现场市民有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及其他相关的税务问题。南京市经济台全程直播了活动盛况并就网民关心的税务问题采访了主办方领导和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

        市国税局龚祖英局长在“南京经济台•调频101.7”的采访中表示,去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首次明确列举规定了纳税人拥有的14项权利与义务,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网友的普遍关注,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积极评价。但对于税收缴纳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目前多数纳税人仍可能是一知半解。市国税局希望通过举办此类主题宣传活动,向市民普及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知识,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市国税局林岗副局长向全市听众具体介绍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市司法局王淑琴副局长认为《公告》通过明确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对于我国现代税制完善具有非常的积极意义。

        市工商联李冰常务副主席在采访中表示,作为全市工商企业的“娘家”,南京市工商联希望通过这一活动让全市的企业更好地知晓、熟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市工商联还将联合市国税局在会员企业中深入开展纳税人权利义务知识讲座、税务沙龙等活动,使企业在自我壮大、发展的同时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在活动中,市国税局总经济师沈宁围绕网友提出的有关税收信息获得渠道、纳税人信息保密权、陈述和申辩权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据悉,2009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整个公告约4500字,阐述了纳税人可享受的14项权利以及10项义务。最显著的特点是全文中,凡涉及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都用“您”、涉及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都用“我们”,这样的称谓,明显和有关法规冷冰冰的表述相区别。(经济处)

 
发布日期: 201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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