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会介绍 经济服务 会员天地 招商引资与对外联络 参政议政与调查研究 区县动态 政策资讯
光彩事业
行业与地区商会
   
参政议政
调查研究
宣传教育
现在位置:首页  >  参政议政与调查研究  >   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
市工商联在市政协12届2次会议大会发言:积极引导有序推进民企劳动关系和谐健康发展

  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与本质要求,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坚实根基,也是构建和谐南京、人文南京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与大力推动下,我市民营经济得到了快速健康的发展。民营经济占GDP的比重和上缴税收的比重均三分天下有其一。民营企业已成为我市吸纳劳动就业的主渠道。因此,在民营企业中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显得至关重要。

  据相关调查显示,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壮大的同时,民营企业的劳资矛盾也日渐凸显。如何解决好民企劳资矛盾,如何引导推进民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我市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现状

  一是民企劳动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合同法》公布实施后,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得以遏制,社会就业稳定性得以提高。我市2008年1-5月新签劳动合同12.65万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达17%、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达30%、签订1-3年期劳动合同为23%。

  二是企业关爱员工氛围逐步增强。自2006年以来,有关部门联合在全市企业中广泛开展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作,逐步形成了职工与企业共建共享、互利双赢格局。市工商联、市总工会还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了“关爱员工优秀民营企业家”和“关心企业优秀员工”评选表彰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家“关爱员工,实现双赢”。

  三是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调整。我市全面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由750元/月调整为850元/月。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和市企业家联合会还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以此作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共赢、创建和谐企业的重要抓手。

  二、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是多半民企未建工会,部分有名无实。据全国总工会调查,民营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的只有1/4,实行了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制度的只有13.7%。我市现状也不乐观,多半民营企业尚未建立工会,一些工会有名无实,工作形式化较突出,实际作用发挥不够。

  二是民企参保比例不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困难。从参保的实际情况来看,民营企业参保的覆盖率还较低,仅有极少数企业为职工上全“五险”,有的企业只为管理层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有的民营企业虽然履行了申报程序,但不能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三是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处理难度加大。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尤其是自《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涉及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增多,进入多发阶段。争议案件调解比例下降,处理难度增加,社会影响加大,集体争议增多,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

  三、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是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由于劳动力总体供过于求,“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短时难以改变。企业的控制权掌握在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手中。一些民营企业虽然建立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很小,无力改变他们的弱势地位。

  二是民企发展进入高成本时代,企业负担较重。首先是民企用工成本增加;其次是原材料成本提高、能源价格升高使得企业生产成本增加;再次是企业的各种负担较重。

  三是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首先是维权意识的贫乏。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差的弱点不仅损害了自身的权益,而且也助长了不少私营企业逃避责任的现象。其次是安全意识淡薄。有些职工对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的培训或者提示置若罔闻,也是导致安全事故、引发劳资矛盾的重要原因。

  四是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制度亟待健全与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在改革开放三十年逐步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短、增速快的特点决定了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机制相对滞后,亟待健全与完善。

  四、积极引导有序推进民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议

  (一) 处理好《劳动合同法》紧缩就业和《就业促进法》扩大就业需要的关系。

  在实施《劳动合同法》以规范就业的过程中会出现企业因在短期内成本提高而紧缩就业的现象,而《就业促进法》则需要扩大就业,二者关系需要平衡处理。我们认为,政府一方面要坚持规范就业,保障劳动者利益;一方面要适当调减财政税收,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负担,减少裁员压力,加大对解决就业贡献较大的企业的税收支持,共同分担规范用工制度造成的成本;同时要消除一大批有创业意愿的公民担心用工成本过高而不敢创业的后顾之忧,支持用创业带动就业。

  (二) 鼓励就业培训,加强就业再就业指导。

  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一些企业纷纷裁员以缓解压力。由此带来的大量劳动者失业与面临转岗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会严重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政府应更加重视就业培训工作。要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功能,落实企业转岗培训补贴政策。市政府此前已颁发了《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7]76号),其中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等项目支出。市有关部门2008年下半年出台的企业转岗培训补贴政策也亟需尽快落到实处。要对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企业富余人员转培训补贴的有关政策和实施细则进行广泛宣传,并对规模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把这项促进就业、促进民生安定的政策贯彻好、落实好。此外,还应发挥社会各类培训中介组织和行业、地区商会的作用,通过补贴鼓励其加强对失业再就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劳动者总体就业能力。

  (三) 建立相应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

  目前我国的初级分配结构还不是很合理,这是造成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也是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的因素之一。合理的分配结构应为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中占比越来越高。而江苏的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偏低:2006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占GDP比重为6.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1.2%。在职职工人均工资占人均GDP的比值为82.9%,低于130.1%的全国平均值。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需要建立和完善五种机制:即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劳资三方沟通协商或共决机制、职工不满申述处理机制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建议市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机制,从企业自我约束角度和社会外部规范角度推进构建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

  (四) 加快民营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增强工会的自主性。

  工会要想真正起到维护劳工权益的作用,就必须成为与资方对等的、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主体。对于已建立的民主工会组织,要加强其民主性、自主性和谈判能力,防止出现受企业控制的状况。对于未建立工会的民企,要加快其组建工会的步伐,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吸收到工会组织中去,提高工会组织在企业的覆盖率。对于暂时没有条件建立工会的小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托于社区、街道和乡镇工会,使得分散的劳动者得以组织起来。

  (五) 加快解决保险关系转移难问题,在小企业和个体户中推行弹性参保政策。

  要加快出台有关保险关系转移的方法与措施,切实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难问题,逐步实现社会保险关系在各省市、全国范围内的转移与流通。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小企业和季节性临时性员工的客观情况,在缴费基数、费率和方式上都要有灵活和可操作性,降低参保门槛,实行“低进低保”的弹性参保政策。

  (六) 政府相关部门要转变行政管理理念,加强行政管理的服务性与保障性。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后,要深入研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把落实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作为工作的核心,积极化解不和谐因素。通过能动的、科学的、实事求是的行政管理和执法措施,努力消除和化解不利因素,推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和谐发展。在当前,不应把单纯的行政执法作为唯一手段和主要目的,而应从促进发展的角度,注重加强行政管理的服务性和保障性。

  (七) 根据民企不同发展阶段,有序推进和谐劳动关系。

  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民营企业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成熟型企业;第二类是发展型企业;第三类是创业型企业。民营企业劳资关系状况在各类企业之间表现是不平衡的。成熟型的民营企业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等方面进展较快,有些成熟型的民营企业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劳资关系协调制度。但是,发展型与创业型的民营中小企业,在这方面的进展相对缓慢。因此在制定与实行政策时要避免“一刀切”。要防止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片面的强调一些社会责任与国际标准而过度加重中小企业负担,从而动摇企业的发展根基和发展后劲。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要实行分类指导、有序推进,通过典型引导更多的民营企业在企业内部加快促成劳资关系和谐的步伐。此外,还应正确把握民营中小企业的劳动关系特点,根据不同区县、行业和企业规模来实施相应的标准,有序地分类推进。

  总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必将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我们相信,只要认真研究新时期劳动关系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把具有典型意义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及时总结并上升为理论,实现理论创新;再以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以完善的制度来解决新时期劳资矛盾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一定会得到积极推进和健康发展。(宣调处)

 
发布日期: 2009-01-19
本文已被浏览过 2078 次
 
商会简介 | 工商联章程 | 会长致辞 | 商会领导 | 组织机构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登录
版权所有: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南京市商会)
地址:南京市成贤街43号 邮编:210018
技术支持:南京先行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苏ICP备050644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