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鼓励、支持、推动市内非公有制企业到贫困地区和经济发展较弱地区开发投资、兴办项目、发展贸易及 兴办教育、培训人才等。 (二)为参与光彩事业的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帮助协调关系、排忧解难。在推动过程中,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表彰先进,保证光彩事业目标和计划的顺利实现,取得预期的成效。 (三)动员海外、港澳台地区工商社团、企业和人士同贫困地区和经济发展较弱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经济合作, 促进贫困地区和经济发展较弱地区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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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事(会员)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 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会长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团体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第十九条 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理事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为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二)检查理事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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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理事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 拨款或者社会捐、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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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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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