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光彩事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2000年10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光彩事业项目的管理,根据几年来项目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光彩事业发展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光彩事业促进会作为社团组织,对光彩事业项目的管理,要突出为项目服务的基本原则,采取协调、示范、服务为主的项目管理工作办法,以达到推动光彩事业项目健康实施的目的。 第二条 项目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定光彩事业项目;全面统计和综合分析光彩事业项目情况;与政府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联系沟通,争取对项目的支持;向同关部门和领导提供项目动态和项目综合情况。提出项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认定光彩事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投资者(参与投资者)或出资者(参与出资者)为非公有制企业(包括个私企业和含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混合企业)和个人以及港、澳、台、侨人士、社团等。 2、项目有扶贫作用,或有良好的公益性和较大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 各省辖市光彩事业促进会都有资格认定光彩事业项目。市级光彩事业促进会议定的光彩事业项目,上一级光彩事业促进会若无充分否定理由,均应予确认、没有建立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地方,光彩事业项目由负责光彩事业的统战部和工商联进行认定。 第五条 列入全省光彩事业统计范围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正式认定的光彩事业项目。 2、有实质性投入的,生产经营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上的,兴办教育、公益捐赠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六条 全省光彩事业项目统计的主要内容为:参与项目投资的民营企业家人数、实施项目数、到位资金额、培训人数、安排就业人数、帮助基本解决温饱问题贫困人数、捐赠金额等。 第七条 光彩事业项目按年度进行统计。每年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从每年7月1日起,开始对上一年度的光彩事业项目进行统计。省辖市光彩事业促进会也须在8月10日前,将统计表报到江苏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第八条 各市光彩事业促进会都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要求,用统一的规范表格,真实、准确、详细填写各项统计数据。在报送统计报表时,还应同时报送统计表编写说明书。 第九条 江苏省光彩事业促进会负责对项目的全面综合管理。各市光彩事业促进会也应由相应的部门兼职并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制订的各项光彩事业项目管理工作细则,应报送江苏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附的各种表格、说明和细则,均为本办法的正式内容。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为暂行办法,各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不全之处,及时向江苏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反映,以便在适当时期,进行修改补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江苏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